遗产继承法律常识

目    录

▍ 哪些财产属于遗产

▍ 夫妻共同财产中的遗产份额

▍ 承租公房不属于遗产

▍ 遗产继承的方式

▍ 无人继承遗产的处理

▍ 什么是「遗赠扶养协议」

▍ 什么是「遗赠」

▍ 什么是「遗嘱继承」

▍ 立遗嘱的方式

▍ 法定继承适用情形

▍ 法定继承顺序

▍ 养父母的继承权

▍ 子女的继承权

▍ 继父母子女间的继承权

▍ 子女先去世的「代位继承」

▍ 丧偶儿媳或女婿的继承权

▍ 继承人死亡后的「转继承」

▍ 兄弟姐妹之间的继承权

▍ 法定继承的分配原则

▍ 继承权的丧失



哪些财产属于遗产


被继承人「死亡时」遗留的「个人所有」的「合法财产」,属于遗产。遗产的类型包括:


(1) 各类收入资金,如:现金、存款等;

(2) 不动产,如:房产等;

(3) 动产,如:车辆、收藏品、生活用品等;

(4) 企业出资权益:如:公司出资、股份等;

(5) 有价证券及收益:股票、基金、保险权益等;

(6) 知识产权中的财产权利,如:著作权、专利权;

(7) 其他合法财产。


上述财产可以是被继承人单独所有的财产,也可以是共有财产中属于被继承人所有的份额。


夫妻共同财产中的遗产份额


如果财产为夫妻共同财产,则被继承人去世后分割遗产前,应先将其中的一半分割出来,归被继承人的配偶一方所有,另一半作为遗产,由继承人继承。同时,配偶仍然有权作为第一顺序继承人参与遗产的分配。


▍ 承租公房不属于遗产


被继承人对承租公房只有承租权,没有所有权。因此,承租的公房不属于被继承人的财产,也就不属于遗产,继承人不能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继承。


虽不是遗产,但因承租公房对于继承人来说可能还是有现实利益的,比如:居住权、动拆迁补偿等。因此,建议继承人注意公房承租权的变更,以免后期分配权益时处于不利地位。关于公房承租权的变更,具体可咨询公房所在地的管理单位。


▍ 遗产继承的方式


遗产继承的方式包括:


(1) 遗赠扶养协议:遗赠扶养协议中的受遗赠人,在履行扶养义务后,继承遗赠扶养协议中指定的遗产;

(2) 遗赠:遗嘱中指定的法定继承人以外的人、国家或集体组织,继承遗嘱中确定的遗产;

(3) 遗嘱继承:遗嘱中指定的一个或多个法定继承人,按照遗嘱内容继承被继承人的遗产;

(4) 法定继承:法定继承人继承遗赠扶养协议、遗嘱之外的其他遗产。


▍ 无人继承遗产的处理


无人继承、又无人受遗赠的遗产,归国家所有。如果死者生前是农村集体组织成员的,归该农村集体组织所有。


▍ 什么是「遗赠扶养协议」


任何个人均可以与愿意承担其生养死葬义务的其他个人、集体组织签订遗赠扶养协议。协议通常约定,由受遗赠人承担被继承人的生养死葬义务,被继承人去世后,协议约定的遗产由受遗赠人继承。


▍ 什么是「遗赠」


遗嘱人可以订立遗嘱,将遗产赠送给指定的「法定继承人以外」的个人、组织或国家,这就是遗赠。这里的个人,是「法定继承人以外的个人」。


▍ 什么是「遗嘱继承」


遗嘱人可以订立遗嘱,指定「法定继承人」中的一个或数个继承人,继承遗嘱中指定的遗产,这就是遗嘱继承。这里的个人,本身即属于法定继承人,只是有了遗嘱,将不再按照法定继承来平均分配相关遗产,而是按照遗嘱内容进行分配。


▍ 立遗嘱的方式


遗嘱人可以通过以下方式订立遗嘱,具体包括:


(1) 公证遗嘱:由遗嘱人经公证单位办理的遗嘱。

(2) 自书遗嘱:由遗嘱人亲笔书写、签名,注明年、月、日。

(3) 代书遗嘱:由两个以上见证人在场见证,并由其中一人代为书写,注明年、月、日,由代书人、见证人、遗嘱人签名的遗嘱。

(4) 录音遗嘱:由两个以上见证人在场见证,以录音方式订立的遗嘱。

(5) 口头遗嘱:遗嘱人在危急情况下,并经两个以上见证人在场见证,以口头方式订立的遗嘱。需要特别说明的是,如危急情况解除后,遗嘱人能够用书面或录音形式订立遗嘱的,应当变更为书面遗嘱,之前口头所立遗嘱无效。


关于订立遗嘱的具体注意事项,请查阅「赞为网」提供的「订立遗嘱特别指引」知识文档。


▍ 法定继承适用情形


以下遗产应适用法定继承,由法定继承人按照法律规定继承:


(1) 没有签订遗赠扶养协议,也没有订立合法有效遗嘱的被继承人的遗产;

(2) 遗赠扶养协议或遗嘱未涉及的其他遗产;

(3) 无效遗嘱所处置的遗产,或部分无效的遗嘱中无效条款处置的遗产份额;

(4) 先于立遗嘱人死亡的遗嘱继承人、受遗赠人本应继承或可接受遗赠的遗产;

(5) 继承人放弃继承的遗产;

(6) 丧失继承权的继承人本应继承的遗产份额;

(7) 受遗赠人放弃接受赠与的遗产;

(8) 丧失受赠权的受遗赠人本应受赠的遗产;

(9) 不履行附属义务的遗嘱继承人或受遗赠人,被取消继承权或受遗赠权所涉及的遗产份额;

(10) 胎儿为死胎时,为胎儿预留的遗产份额。


▍ 法定继承顺序


法定继承按照以下顺序确定继承人:


(1) 第一顺序:配偶、子女、父母;

(2) 第二顺序:兄弟姐妹、祖父母、外祖父母。


继承开始后,由第一顺序继承人继承,第二顺序继承人不继承。没有第一顺序继承人的,由第二顺序继承人继承。


用户可以使用「赞为网」提供的「遗产法定继承咨询」获取咨询意见。


▍ 养父母的继承权


如果被继承人是由养父母收养,则其去世时,养父母对被继承人的遗产享有继承权,其生父母不享有继承权。


▍ 子女的继承权


这里的子女不仅包括被继承人的亲生子女,还包括其收养的子女、与其形成扶养关系的继子女。


养子女继承了养父母的遗产后,一般对其生父母不再有继承权,但如果养子女对其生父母扶养较多的,有权分得生父母适当的遗产。


有抚养关系的继子女继承了继父或继母遗产后,对其生父母的遗产仍有继承权。


▍ 继父母子女间的继承权


如继父母子女之间存在抚养或扶养关系的,相互之间互为继承权。关于抚养或扶养关系存在的判断标准,法院通常会结合抚养或扶养时间的长期性、经济与精神扶养的客观存在、家庭身份的融合性等因素综合进行判断。


▍ 子女先去世的「代位继承」


如子女先于被继承人去世,则该子女的继承权并不因此丧失。只要该子女有直系晚辈,则由该子女的直系晚辈(如子女、孙子女、外孙子女)继承其应当继承的遗产份额。如果没有晚辈直系血亲,则该继承权将丧失,该已经去世的子女的配偶并不能当然地取得被继承人遗产的继承权。


▍ 丧偶儿媳或女婿的继承权


丧偶儿媳或女婿并不当然取得被继承人遗产的继承权。只有其在被继承人的子女去世后,仍继续对被继承人履行了主要的赡养义务,无论其是否再婚,其均可以作为第一顺序继承人继承被继承人的遗产,而且不影响其子女对被继承人遗产的代位继承。


▍ 继承人死亡后的「转继承」


如果继承人在被继承人去世后,但在遗产分割前也去世的,则该继承人应当继承的遗产份额,由该继承人的继承人继承,这就是继承法所称的「转继承」。也就是说,发生转继承时,与被继承人的其他继承人无关,其他继承人不能从中获益。


▍ 兄弟姐妹之间的继承权


亲兄弟姐妹、养兄弟姐妹之间互为第二顺序继承人,但被收养人与其亲兄弟姐妹之间,不能互为第二顺序继承人。


继兄弟姐妹之间,如有扶养关系的,互为第二顺序继承人。如没有扶养关系的,不能互为第二顺序继承人。


▍ 法定继承的分配原则


法定继承按照以下原则分配遗产:


(1) 以在法定继承人间平均分配为原则;

(2) 对生活有特殊困难的、缺乏劳动能力的继承人,予以适当照顾;

(3) 对被继承人尽了主要扶养义务或者与被继承人共同生活的继承人,可以多分;

(4) 有扶养能力和有扶养条件的继承人,不尽扶养义务的,应不分或者少分;

(5) 继承人协商同意的,也可以不平均分配,按照协商方案进行分割。


▍ 继承权的丧失


以下情形,继承人丧失继承权:


(1) 故意杀害被继承人的;

(2) 为争夺遗产而杀害其他继承人的;

(3) 遗弃被继承人,或者虐待被继承人情节严重的;

(4) 伪造、篡改或者销毁遗嘱,情节严重(如侵害无劳动能力又无生活来源的继承人的权利,造成期生活困难)。

同时,如果继承人有扶养能力和条件,但拒不履行对被继承人的扶养义务的,在分配遗产时也可能少分或者不分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