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▍ 医疗期
▍ 医疗期
医疗期,指职工因「患病」或「非因工负伤」停止工作治病休息,但单位不得解除劳动合同的时限。
因工负伤而停止工作休息治疗的期间,称为「停工留薪期」。
医疗期与工伤无关,医疗期与停工留薪期为两个不同的法律概念,适用不同的法律规定。
医疗期通常根据《劳动部关于发布<企业职工患病或非因工负伤医疗期规定>的通知》(劳部发〔1994〕479号)的规定,按照劳动者的累计工作年限、现单位工作年限来综合确定。当然,部分省市存在根据前述规定细化的地方性规定,如上海。但大部分省市仍直接按照上述原劳动部的规定确定医疗期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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员工在医疗期内,单位不得依据《劳动合同法》第40条「无过失性辞退」和第41条「经济性裁员」的规定单方解除劳动合同。
而且,当劳动合同期满时,员工仍处于医疗期内的,则劳动合同应自动延续至医疗期满之日终止。
实务中,侵犯医疗期员工权益的常见情形主要为:
(1) 员工尚在医疗期,而单位单方解除劳动合同;
(2) 劳动合同期满但员工尚在医疗期,单位终止劳动关系;
(3) 医疗期满后解除或终止劳动合同时,单位拒不支付「医疗补助费」。
如单位违反法律规定,单方终止尚在医疗期的员工的劳动关系,则员工可以视个人情况选择以下二者其中之一:
(1) 提起仲裁,要求恢复劳动关系,并支付医疗期届满前的病假工资或疾病救济费;或者,
(2) 提起仲裁,要求单位支付双倍经济补偿金作为赔偿金。
关于医疗期内的病假工资,按照多数省市的规定:
(1) 员工在6个月以内的病假期间,单位发放「病假工资」,通常为其病休前月平均工资的60-70%;
(2) 员工在6个月以上病假的,根据工作年限不同,按照月平均工资的40-60%发放「疾病救济费」,且通常不得低于最低工资标准的80%。
医疗期内的员工,应注意以下几点:
(1) 及时根据病情,向医疗机构申请开具「病假证明」;
(2) 及时将仍需要持续病休的事实和病假证明复印件通知单位;
(3) 如发生单位侵害员工权益行为的,可以立即书面通知单位,要求改正;
(4) 如单位拒不改正的,立即提起仲裁。在仲裁前,如因病导致丧失劳动能力的,应及时申请劳动能力鉴定。
对于以下特殊情况,一般可以享受不少于24个月的医疗期,且经批准或与单位协商一致,可以再适当延长医疗期:
(1) 罹患某些特殊疾病,如:癌症、精神病、瘫痪等,在短期内无法治愈的;
(2) 经劳动能力鉴定为「完全丧失劳动能力」的。
根据原劳动部的规定,医疗期届满后,劳动合同因期满终止的,单位还应向员工支付「医疗补助费」。
按照部分省市的地方性规定,员工因医疗期满不能从事原工作,也不能从事其他工作,单位以此为由解除劳动合同时,也应当向员工支付「医疗补助费」。
医疗补助费,应不少于6个月员工工资。如患重病或绝症的,还应另行适当增加医疗补助费,如:另外增加3个月至6个月工资。